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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类贷款(含房地产开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房屋建造、土地开发过程中所需的贷款。
对象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具有房地产经营开发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贷款的基本条件
1、在城市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经营收入全部或部分在城市信用社结算;
2、生产经营正常,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3、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贷款项目总投资中,各项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其中自有资金不少于总投资30%;
5、申请贷款的项目已经纳入国家或地方的建设开发计划,具有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等与开发项目有关的各种批复文件;
6、申请贷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已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借款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取得了规划部门对土地开发的控制规划条件通知书等批复意见;
7、贷款项目的工程预算合理、真实;
8、能提供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或资信程度高的保证担保;
9、 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发类贷款所需提供的资料
1、基本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建设管理部门核准的资质证明;
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原件及影印件);
款(卡)(原件及影印件);
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建企业免提交;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利税清算表;
公司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公司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
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贷款项目材料
开发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实施和开发的文件和计划(原件及影印件)。
3、担保材料
按保证、抵押或质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利率浮动有关规定执行。 |